股权转让
明知原股东出资瑕疵仍买股权,过户后能要原股东补足出资吗? 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公司法对发起人和股东设定了严格的出资要求,并赋予了债权人、其他股东等追缴出资的权利。但是在复杂的商业实践中,也会出现受让股东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却仍然同意交易的情况。此时,受让股东还能以公司的名义要求原股东继续出资吗?
【案件简述】
1、2015年8月27日新xx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为:中x公司、投x公司、日x公司、比x公司,认缴出资额及比例分别为:6500万元占比65%、1500万元占比15%、1500万元占比15%、500万元占比5%。中x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实缴货币出资额1839.224857万元,比x公司实缴出资额为0,投x公司、日x公司投资到位。
2、袁某某等六人与中x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漯河法院的审判及执行,将中x公司在新xx公司的实缴出资额作价抵偿其欠袁某某等六人的债务,袁某某等人据此成为新xx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并于2018年3月5日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3、2017年8月14日,新xx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中x公司出资不足部分应于2018年5月13日前全部到账,比x公司的出资2017年8月31日到账,如逾期不履行,中x公司按照实际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未出资部分配合股权转让,解除比x公司的股东资格,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并配合办理股权转让或减资手续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
4、后投x公司从2018年4月起陆续以中x公司、比x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比x公司股东资格,中x公司按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等。
5、法院先后裁判,判令中x公司向投x公司支付466万元违约金;解除比x公司股东资格,配合办理减资及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等。
6、袁某某起诉要求,判令中x公司向新xx公司缴纳出资款4660.775143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比x公司向新xx公司缴纳出资款500万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投x公司和日x公司作为发起人对中x公司和比x公司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裁决要旨】
1、一审法院判决中x公司继续出资,投x公司、日x公司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承担连带责任。投x公司、日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袁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3、2017年8月14日新xx公司的股东会已经对中x公司出资不足、比x公司未出资作出了相应的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系新xx公司股东会全体股东协商一致所作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没有证据证明新xx公司股东会决议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司法不应过分介入本案新xx公司内部自治事宜。原审未能正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界限,裁决不当。
4、袁某某在其在向执行法院表示愿意以中x公司实缴部分出资股份折抵债务时,已对新xx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在其已经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成为公司股东,提起本案诉讼,该请求既违背了新xx公司2017年股东会决议,又违反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其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律师评析】
明知原股东出资瑕疵仍买股权,过户后能要原股东补足出资吗?
1、公司股东会根据各股东出资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对股东出资瑕疵处理的公司决议,只要不损害公司、债权人、股东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各方应当遵守。
2、继受股东在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司法拍卖继受瑕疵出资股东实缴部分出资成为新股东,在其变更为公司股东后,不能够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