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股权被非法占有,应该如何维权?在股市交易中,偶尔会出现“抢跑”的现象,即利用个人的私人关系,在一只股票还未发行前就购入原始股,等待股票开盘后大赚一笔。但这种行为也有相当的风险,一是未上市股票可能面临的上市卡壳风险,二是还未正式发行、缺少监督的原始股很容易被不法者占有。
【案件简述】
1、xxx公司是2014年4月17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王某隆,股东登记在王某隆、王某名下。其中王某隆出资数额330万元,王某出资数额220万元。
2、汪某英与梁某荣系夫妻关系。据汪某英与梁某荣庭审中陈述,梁某荣与王某隆是多年的朋友关系,王某隆找到梁某荣称xxx公司将在2015年4月上市,为了照顾老朋友可以让汪某英与梁某荣认购原始股。汪某英与梁某荣遂决定购买该公司原始股,每一股一元。汪某英、梁某荣共向王某隆的账户转入了730000元。
3、2015年4月16日,xxx公司亦向梁某荣作出了华龄股字[2015]880xx号《证书》,确定梁某荣认购xxx公司发行原始股伍万股,其余内容与华龄股字[2015]880xx号《证书》基本一样。但该两份《证书》均没有送达给汪某英和梁某荣。庭询中,xxx公司亦自认汪某英、梁某荣至今仍不是其正式股东。
4、2015年4月19日,xxx公司出具收据:今收到王某隆董事长转交汪某英、梁某荣二人购买原始股现金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但王某隆与xxx公司庭审中均确认,上述收取汪某英、梁某荣的款项并没有进入xxx公司的账户,而是用于xxx公司的运营。同时,汪某英、梁某荣、xxx公司就上述股权的交易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5、2015年4月16日,上海股权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xxx公司作出沪股交[2015]17xx号《关于同意广州xxx老年服务有限公司挂牌的通知》,但之后xxx公司称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导致xxx公司至今未能上市,而何时能上市xxx公司则表示不清楚。
6、由于xxx公司未能上市,汪某英、梁某荣要求xxx公司退回上述款项未果,遂成讼。
【裁决要旨】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股权纠纷。汪某英、梁某荣向xxx公司支付款项,其目的是购买该公司原始股,以待该公司上市后能获得数倍的利益。但从证据显示,在汪某英、梁某荣交付了购买原始股的价款后,xxx公司确实有过增资扩股的行为,但xxx公司在明知该情况下,对增加的股份没有按比例分配给汪某英、梁某荣,反而是将增加的股份按比例分配到其股东王某隆和王某名下。
2、在xxx公司没有多余股份的情况下,xxx公司向汪某英、梁某荣作出的《证书》,显然不能证明汪某英、梁某荣系其股东。同时,xxx公司庭询中亦自认汪某英、梁某荣至今不是其股东。在xxx公司的股东会亦没有显示有要吸收汪某英、梁某荣等人作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可见xxx公司自始至终根本没有向汪某英、梁某荣出售股份的真实意思表示。
3、故xxx公司收取汪某英、梁某荣的股权款730000元,但实际并无股权可出售的情况下,实际上已造成履约不能,显然责任在xxx公司。另外,xxx公司至今未能办理上市,亦无法实现其向汪某英、梁某荣作出售卖股份时的承诺,致使汪某英、梁某荣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从而损害了汪某英、梁某荣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
4、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判决:一、xxx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欠款730000元返还给汪某英、梁某荣;二、xxx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欠款730000元的利息支付给汪某英、梁某荣;
5、Xxx公司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本案中,xxx公司于2015年4月收取汪某英、梁某荣购买股份的款项后,并未实际向其出售相应股权,汪某英、梁某荣至今不是xxx公司股东,而且从xxx公司在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备案至今已两年多,仍未能上市,何时能上市仍不清楚,实际上xxx公司已履约不能,致使汪某英、梁某荣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责任在xxx公司,其已构成违约,应该赔付二人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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