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公司违法减资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怎么办?实践中,有的公司欠债巨额债务,在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就擅自定向减资,造成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定向减资的决议成立吗?
【案件简述】
1、圣xx公司的股东会由埃x公司以及华某等6名股东构成,注册资本6,313,131元。圣xx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一、同意对埃x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中210,438元进行定向减资,圣xx公司总注册资本减少至6,102,693元,减资后埃x公司股权比例下降,从10%降至6.9%,其它股东持股比例均上升,其中华某股权比例从24.47%上升至25.32%;二、同意圣xx公司向埃x公司返还投资款500万元;三、同意修改章程;四、授权圣xx公司的执行董事夏某代表圣xx公司履行一切为完成本次减资所必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债权申请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手续等。案涉决议表决结果为除华某外其他股东均同意,同意决议股东持股比例占总股数75.5%。
2、华某诉至法院主张:一、公司定向减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非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案涉决议第一、三、四项涉及到公司股权结构的重新调整,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违背了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应属决议不成立;二、圣xx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返还给个别股东的做法实际是未经清算程序变相提前向个别股东分配公司资产,不仅侵害了公司财产权,而且损害了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况且圣xx公司处于亏损状况,允许股东将资本公积金予以抽回将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故主张案涉决议的第二项无效。
【裁决要旨】
1、定向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
2、案涉定向减资决议违反了公司成立时股权架构系各方合意结果的基本原则。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一、三、四项符合《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第(五)项“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圣xx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况,如果允许圣xx公司向埃x公司返还500万元投资款,将导致公司的资产大规模减少,损害了公司的财产和信用基础,也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华某主张案涉股东会决议的第二项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圣xx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第一、三、四项决议不成立;确认圣xx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第二项无效。
【律师评析】
公司违法减资损害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怎么办?
1、公司进行定向减资前应当召开股东会并征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得以多数决的方式通过定向减资决议。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应当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实有资产,以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并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进行实质性减资之前应先弥补公司亏损、补足公积金后剩余部分方可向股东返还,在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担保之前不得向股东返还资本。
2、除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以外,公司通过定向减资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的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案涉公司在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形下未经弥补亏损,通过减资程序向股东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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