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
公司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股东怎么办?如果一家公司严重亏损且公司权力运行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正常运行,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公司的股东能否提出解散公司之诉?
【案件简述】
1、2004年4月28日,贝xx公司因股东资本金没有到位,通过董事会决议决定将该公司所有股份转让给永x公司,并接纳仕x公司作为贝xx公司投资者并追加投资;重新任命黄某胜为贝xx公司董事长,郑某兰、张某钦为贝xx公司董事。
2、2004年5月12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贝xx公司股东变更、增资、董事会变更和章程变更。贝xx公司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黄某胜担任贝xx公司董事长,郑某兰、张某钦担任董事,聘请张某钦担任总经理。仕x公司否认郑某兰在公司章程等上的签名及签章,同时称不知道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结构。
3、2004年10月,贝xx公司正式投产运营,并经董事会决议,报太仓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后,于2004年11月23日经工商机关变更名称,贝xx公司更名为富x公司。
4、2005年4月7日,仕x公司和永x公司因对富x公司治理结构、专利技术归属、关联交易等方面发生争议,总经理张某钦离开富x公司,此后富x公司由董事长黄某胜进行经营管理至今。
5、富x公司总经理张某钦离职后,为了解决富x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仕x公司和永x公司及富x公司于2006年3月31日召开了富x公司第一次临时董事会,黄某胜、张某钦(同时代理郑某兰)参加会议,但董事会未形成决议。此后仕x公司和永x公司对富x公司的治理等问题进行书面函件交流,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董事会也未能再次召开。
6、仕x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富x公司。
【裁决要旨】
1、关于富x公司是否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富x公司权力决策机制长期失灵,无法运行长达七年时间,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公司僵局情形。
2、关于富x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富x公司不仅丧失了人合基础,权力运行严重困难,同时业务经营也处于严重困难状态,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关于替代解决途径的可行性。现富x公司的持续性僵局已经穷尽其他途径仍未能化解,如维系富x公司,股东权益只会在僵持中逐渐耗竭。相较而言,解散富x公司能为双方股东提供退出机制,避免股东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
【律师评析】
公司董事会长期无法召开,股东怎么办?
1、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最终能否诉讼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以及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即使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的股东对公司僵局产生具有过错,依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