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设计
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有效吗?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应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一旦发生股权纠纷,将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股东享有的股权,并主张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基于对各自掌握的经营资源、投入成本及预期收入的综合判断,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吗?
【案件简述】
1、2006年10月26日,国x公司与启x公司、豫x公司签订《10.26协议》约定:(1)国x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30%;豫x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1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5%;启x公司以现金出资人民币5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55%。(2)对拟与xx分校的办学合作项目的运作及利润的分配等事项作出了约定。(3)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0万元全部由国x公司负责筹集投入。
2、同日,通过了《科x投资公司章程》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启x公司认缴出资额550万元、比例55%,国x公司认缴出资额300万元、比例30%,豫x公司认缴出资额150万元、比例15%。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董事长由国x公司一方担任,副董事长由启x公司一方担任。章程与《10.26协议》冲突的,均以《10.26协议》为准。
3、2006年10月25日,应豫x公司和启x公司要求,国x公司汇入豫x公司150万元,汇入启x公司50万元。豫x公司将上述150万元汇入科x咨询公司账户为其认缴出资。启x公司将国x公司转来的50万元和10月24日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转入的500万元保证金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国x公司将300万元汇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作为其认缴出资。
4、2006年10月31日,经珠海市工商局核准,科x咨询公司变更为科x投资公司。注册资金由5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由娄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变更为国x公司、启x公司和豫x公司。在科x投资公司与xx分校合作办学的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在是否与xx分校继续合作上也发生争议,国x公司遂提起诉讼。
【裁决要旨】
1、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以启x公司名义对科x投资公司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国x公司还是启x公司。
2、启x公司、国x公司、豫x公司约定对科x投资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由国x公司投入,而各股东分别占有科x投资公司约定份额的股权,对公司盈利分配也做出特别约定。这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约定。
3、以启x公司名义对科x投资公司的500万元出资最初是作为保证金打入科x咨询公司账户,并非注册资金,后转入启x公司账户,又作为投资进入科x投资公司账户完成增资,当时各股东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该500万元作为 1000万元有效出资的组成部分,属有效出资。
4、按照《10.26协议》的约定,该500万元出资形成的股权应属于启x公司。启x公司作为科x投资公司的股东按照《10.26协议》和科x投资公司章程的约定持有的科x投资公司55%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评析】
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有效吗?
1、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鉴于股权的分配涉及股东的多方商业考虑,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可对各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进行个性化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
2、如果股东间达成的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的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3、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者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的情况,股东间不按出资比例享有股权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全体股东均同意。
4、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享有比例均是公司内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如果股东间不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股权比例未经登记,则不能够对抗第三方,各股东仍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