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意义十分重大。股权继承对于被继承人而言关系到其遗产处分意愿是否得到尊重;于继承人而言关系到其继承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于公司而言关系到期整体利益,特别是内部人合性的保障。自然人股东去世之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能够继承股东的资格呢?下文以案为引,帮助您更好的了解股东资格继承的有关问题。
【基本案情】
1、被继承人胡某招。胡某招与陶某芬于1988年生育一子胡某飞。后胡某招与陶某芬离婚。2002年2月20日,胡某招与张某娣登记结婚育一女胡某春。郑某菊是胡某招的母亲,胡某招的父亲已经先于胡某招死亡。
2、2000年3月17日,胡某招与xx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xxx投资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某招。其中,胡某招出资2100万元,占70%;中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30%。
3、2001年6月22日,xxx投资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发起设立xxx市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xxx投资公司出资24.5万元,占49%。xxx市场公司后曾增资,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中,xxx投资公司出资170万元,占85%。
4、被继承人胡某招死亡后,因继承人对如何继承遗产协商不成,故张某娣和胡某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张某娣与被继承人胡某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进行分割;确认张某娣、胡某春在被继承人胡某招所留遗产中的份额并进行遗产分割;确认张某娣、胡某春在xxx投资公司中的股权份额。
5、被告郑某菊和胡某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原告也认为被继承人还留有债务,但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予以明确。原告张某娣与被继承人胡某招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8个月,不可能有巨额夫妻共同财产。
【裁决要旨】
1、法院认为,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的范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而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本案中,被继承人胡某招死亡时,没有发现留有遗嘱,也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因此,对于被继承人胡某招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双方当事人均为被继承人胡某招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胡某招的遗产。
3、被继承人胡某招在xxx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出资额应当均等分割;被继承人胡某招2002年2月到10月期间在xxx投资公司的经营收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要求将该部分增资按照出资比例确认为胡某招的经营收益并予以直接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xxx市场公司的经营收益不属于遗产范围。
4、据此,法院判决:xxx投资公司股东胡某招的股东资格由张某娣、胡某春、郑某菊和胡某飞继承,张某娣、胡某春、郑某菊和胡某飞名下的出资额各为人民币525万元,其出资比例各占注册资本的17.5%;对胡某招遗留的房屋等财产依法分割。
【律师评析】
股东资格可以继承吗?
1、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可能出现继承人为两个以上的情形。从而产生两个以上的继承人继承重复和继承混乱的问题。当发生多人继承时由被继承人协商其中一个人继承股东资格,其他人获得由继承股东资格的继承人给予相应的财产补偿办法较为可行。
2、当继承人为多人,且多个继承人都不放弃股东资格的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其名下的股权应当均等分割,并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东资格。
3、在被继承人所在公司拥有子公司的情形中,股权继承的范围应仅限于被继承人所在公司的股权,而不能扩展到公司的子公司。以为公司下属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当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权增值时,应该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继承人无权在继承中对此主张加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