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
有股权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协议是否有效?“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为中常见的融资契约,包括增资合作、估值调整、股权转让等系列内容。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兴起,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增资协议》时,设置股权回购条款的情形越来越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协议的约定条件一旦成就,当事人则会对其效力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基本案情】
1、2011年4月26日,瀚x公司作为甲方、冷x投资中心和孙某作为乙方、瀚x公司股东曹某波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增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2、增资协议书约定:冷x投资中心投资瀚x公司2655万元,其中354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2301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孙某投资瀚x公司2100万元,其中26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182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
3、补充协议书第2.1条约定,曹某波承诺争取目标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国内主板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合格 IPO)。
4、补充协议书第2.2条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未能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合格IPO,冷x投资中心和孙某等有权要求曹某波以现金方式购回冷x投资中心和孙某所持的目标公司的股权。
5、回购的价格为冷x投资中心和孙某实际投资额再加上每年8%的内部收益率溢价,计算公式为:P=M×(l+8%)T。其中:P为购回价格,M为实际投资额,T为自本次投资完成日至冷x投资中心和孙某等执行选择回购权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365。
6、2012年5月31日,冷x投资中心、孙某经协商与曹某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冷x投资中心、孙某将分别持有的瀚x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曹某波,转让价格分别为:冷x投资中心2867.4万元、孙某2268万元;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曹某波全额付清转让款。
7、2013年4月10日,孙某将对曹某波股权转让产生的债权2268万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冷x投资中心,并以 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曹某波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曹某波债权转让事宜。
8、由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至今曹某波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冷x投资中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曹某波偿付冷x投资中心股权转让款5135.4万元,并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385.15万元。
【裁决要旨】
1、瀚x公司与冷x投资中心、孙某、曹某波等签订的增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以及曹某波与冷x投资中心、孙某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孙某与令杉投资中心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对曹某波的债权2268万元及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冷x投资中心,并通知了曹某波。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冷x投资中心取得孙某对曹某波的2268万元债权及相关权益。
3、曹某波至今未付清上述股权转让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冷x投资中心造成的利息损失。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某波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冷x投资中心股权转让款5135.4万元及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律师评析】
有股权回购条款的股权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双方预设的目标时,由目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如果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在目标公司基于有效对赌协议负有股权回购义务的前提下,其拒绝回购股份的行为无疑构成违约,投资方可以诉请目标公司支付回购价款,保障自己的权益。但如果投资方诉请目标公司回购股份或支付回购价款以回购股份,则该协议是否能判决强制履行,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