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
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有效吗?分红权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公司纠纷多发的领域。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股东之间通过签订协议就分红事宜作出个性化安排,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而仅单独向某一股东进行分红。那么,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的约定是有效的吗?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股东之间在就分红权作出约定时,应当注意什么事项呢?
【基本案情】
1、2010年9月29日,甲方宋某兴与乙方刘某群、刘某未、肖某英及丙方xxx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乙方同意自甲方受让甲方所拥有的丙方18%的股权;甲方拟不再担任丙方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与丙方解除聘用关系。
2、作为合并持有丙方100%股权的股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备忘录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协同就向甲方分红事项,依照法律和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股东会决定。根据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表记载,并考虑2010年9月28日前已经执行的三次股东分红及各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向甲方定向分红的金额为人民币63,627,300.00元。
3、丙方股东会就前述定向分红事项作出的股东会决定付诸执行后,标的股权的价值仅限于其所对应的实收资本金数额(即540万元),除非丙方股东会另行作出决定,除前述实收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表决权外,标的股权及持有该股权的股东对丙方不再享有任何其他经济权益。
4、三方一致确认,依法应由甲方缴纳的,与备忘录第三条所述定向分红收入有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股息、红利所得税率),由甲乙双方按照50%的比例分担。除此之外,与本备忘录项下各项交易、所得相关的所有其他税赋,均应由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5、原告宋某兴认为按照《备忘录》约定,其应该承担的税款为6,362,730元,但xxx公司在代扣代缴该笔定向分红收入所得税后,实际扣除了宋某兴的税款为12,725,460元。由于xxx公司未按照约定代扣代缴税款,致使其经济利益受到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群、刘某未、肖某英共同返还宋某兴定向分红金额及违约金。
6、刘某群、刘某未、肖某英认为“《备忘录》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资产恒定的基本原则。该定向分红由宋某兴提出,实质是以股权分红之名义行股权交易之实,xxx公司支付了本应由三股东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造成了公司资产的实际减少,侵害了公司利益,降低了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了外部债权人利益”,主张《备忘录》是无效。
【裁决要旨】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股东会职权内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xxx公司全体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定》一致同意分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6362.73万元,宋某兴获得利润6362.73万元,其他三股东刘某群、刘某未、肖某英获得利润0元,符合前述公司法规定。
4、涉案《备忘录》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群、刘某未、肖某英认为《备忘录》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5、判决被告刘某群、刘某未、肖某英共同返还原告宋某兴6,362,73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律师评析】
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有效吗?
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股东内部对分取红利的比例做出约定,因此,全体股东间关于公司单独向某一股东分红、其他股东不分红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2、但是,公司股东内部对于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约定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否则公司必须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如果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股东未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擅自进行分红或作出变相分红,将会导致有关分红的公司决议无效。
3、在公司股东内部决定采取何种分红方式时,应事先就税务影响作出全面分析,就税务承担的方式和金额作出合理安排。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股东的应缴税款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最初约定代扣代缴,否则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