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对方反悔,怎么办?在公司经营与投资过程中,有些投资者处于保密、低调或认为降低风险等各种原因的考虑,会与他人达成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向公司出资,由名义股东代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履行公司股东义务,最后由实际出资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享受股权投资收益。
然而,股权代持虽然满足实际投资的隐身需求,但同时也蕴含系列法律风险。实践中,亦有名义股东在与实际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之后反悔,想要解除股权代持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投资人应当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1、杨某江、何某勇原系绿x公司登记股东,两人分别占绿x公司60%股权、40%股权。2017年5月11日,杨某江(甲方)与诸x公司(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绿x公司人民币550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2、次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鉴于甲乙之间的代持关系,乙方同意并明确甲方无需实际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175万元股权转让款,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或要求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鉴于甲乙之间存在股权代持,故在乙方要求将代持股权显名化或转让给乙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除法定税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同时还应按照《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后,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二)一份,双方对绿x公司尚有物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及某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确认,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18日,经工商变更登记,第三人绿x公司投资人发生变更,由杨某江出资60%及何某勇出资40%变更为诸x公司出资100%。
【裁决要旨】
1、本案系以股权代持形式的委托合同纠纷。杨某江与灿x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应认定有效。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杨某江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现杨某江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应予以支持。
3、综上所述,判决解除杨某江与灿x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
【律师评析】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对方反悔,怎么办?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股权代持协议发生争议的,如果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则该股权代持协议应当认定为是有效的。
2、股权代持协议的解除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涉及合同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等利益。如果名义股东在与实际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反悔,欲任意解除股权代持协议,那么将对实际出资人造成投资的利益回报、出资本金所涉及的利息等利益损失,甚至可能会破坏公司人合性并造成公司困境。
3、尽管名义股东任意解除股权代持协议会给实际投资人造成可能的损失,但是股权代持协议本质上建立的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均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股权代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股权代持协议,该解除权不能够被限制或另行约定放弃。当名义股东违反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由此而产生的损失,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